全国律协:2018 年上半年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数据统计与分析

类别:凤台资讯 时间:2024-07-03 浏览:
当然也不排除出现了此类侵权事件,而受侵权的律师没有申请维权。二、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侵犯该等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来源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8月3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行2018年8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维护中心副主任高子成汇报了2018年上半年律协维权工作统计分析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全国律师协会共收到维权案件321件,受理维权案件291件,成功结案141件。

根据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结合现有情况,就当前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下一步处置措施报告如下。

一、2018年上半年维权案件

1.地方律师协会受理案件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

对各律师协会报送的维权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发现,2015年各律师协会共受理案件109件,2016年136件,2017年422件凤台律师事的电话,2018年1至6月共受理291件。

图1 2015年至2018年全国维权案件受理数量(1-6月)

维权案件数量的增长,一方面表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敢于“举旗”,强化维权意识,维权效率明显提高,律师对律师协会的依赖感和信任感明显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律师执业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各类律师协会的维权工作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2、侵权行为仍然集中在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律师被强行带离法庭等辩护与审判冲突案件大幅减少。

2017年,律师被程序性打断、阻止发言、被违规强行带出法庭的案件共计8起。而2018年1月至6月,这两类侵权案件均未发生。当然,不排除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只是被侵权的律师没有申请维权。但如此大幅的减少,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体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协调沟通、改革审判制度、加强律师自律等举措带来的可喜变化。

图2 2017年及2018年(1-6月)侵权案件类型

3.维权案件的地域分布很不平衡。

2018年上半年,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协受理291件维权案件中,广东省90件,占30.9%;5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受理0件;13个省(自治区)受理1-5件(含5件);7个省(直辖市)受理6-10件(含10件);受理10件以上的仅有7个省(自治区)。

图3 201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理维权案件数(1-6月)

受理维权案件数量的不平衡,一方面与地方律师数量密切相关凤台律师事的电话,另一方面也与地方律师协会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关。

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几个突出问题

1.律师会见权仍是维权案件的难点。

主要表现在:一是看守所律师会见场所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律师委托人正常会见需求;另外,一些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办证、移送犯人等过程中不能合理安排,导致会见场所有效利用率不高,人为造成会见场所短缺的情况。

二是部分看守所以没有会见室或者会见室被其他单位占用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是被“监视居住”或者接受戒毒治疗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权利基本得不到保障;四是年检或者续期期间律师会见经常受阻。

第五,不同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程序的要求并不统一,有的要求在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有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要使用固定的格式,有的要求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除上述问题外,近期还出现了以下新情况:

首先,在有组织犯罪和公众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存在限制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趋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严重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会见不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但近年来,在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中,包括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办案单位在侦查阶段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在今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涉黑案件的律师会见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8年3月12日,河南省律协收到北京市律协的求助函,函中称,北京市俊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学孔在看守所多次被拒绝会见犯罪嫌疑人,经郑州市律协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最终该律师得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是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律师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

随着检察机关移送工作完成和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移送监察委员会。原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案件的规定,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侦查的案件。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在起诉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当事人,无需批准。但随着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开始移送检察院起诉,这类案件的律师会见并不顺利。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例如,2018年4月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兵的维权申请,称因其委托人王某因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被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其在看守所会见委托人时遇到阻碍。2018年2月12日,该案由监察委员会移送深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其被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李亚兵前往看守所会见委托人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会见需经办案单位许可为由拒绝。

李亚兵律师随后与办案单位承办人员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不需要办案部门的许可,办案部门也没有权利允许。但看守所仍然要求办案部门出具正式的书面法律文书。为此,检察院发函说明了情况,但看守所以函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允许会见为由拒绝了律师会见。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律师仍然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最终向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权。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努力,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2.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势头尚未遏制,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2017年,发生了多起严重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如两名北京律师在湖北荆门办理案件时被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殴打;福建文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江苏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休庭期间遭到围观群众暴力殴打;湖北长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长沙办理一起意外死亡赔偿事宜时被近十名死者家属围殴数小时等。

此类案件发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启动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动协调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很好成效。

但从2018年上半年的情况看,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并未得到遏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性案件。2018年上半年,律师被侮辱、诽谤、威胁、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案件有44起;律师被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有20起。这两类涉及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共计64起,占2018年上半年维权案件的近20%。

例如今年1月,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倩在重庆某区法院执行法官办公室内遭对方殴打;1月19日,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斌云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法院门口被当事人包围;1月28日,江苏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宇泉等人在江阴市璜土镇办案时,被被害人亲属关押在当地一宾馆长达9个多小时;

2月7日,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素华反映,其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父母来到其律师事务所威胁她,并试图抢夺其手机。3月1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欣梦的维权申请,反映称湖南省某县经侦大队民警当天下午来到杜欣梦家中,称需要其赴湖南协助调查一起涉嫌串通投标案件,随后将杜欣梦拘留带走。

4月16日,陕西省律协接到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李晓丹电话称,该所律师李学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在湖北十堰市太和医院遭对方家属围攻,并在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5月16日,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荀希江在湖北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洽谈法律业务时,被近500人误认为是公司职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5月24日,湖南省益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南金创律师事务所段嘉庆律师电话,反映其在宁乡市某派出所调取案卷时遭拒绝,并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冲突;6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收到天津乐知律师事务所姜攀律师的维权申请,称其在广东省湛江市所辖市连江市某酒店办理农民工突发意外死亡案件时,遭到包工头带领的人辱骂、围攻,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

此外,2018年6月22日,湖南衡阳律师金钟在律师事务所被其代理的案件的委托人熊某连捅数刀,当场死亡。

这一方面反映出一些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对律师工作存在误解和偏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侵犯律师人身权利事件频发。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不仅应包括事后的及时救济措施,也应包括事前的全面预防措施和事中的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

加强民事案件庭审、休庭期间的安全秩序维护措施,如加强法警维护法庭秩序的工作、为律师提供与观众相对隔离的休息区等,不断完善法院安保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今后,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严厉处理侵犯律师人身权利行为的鲜明态度。

3、律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年来,各地出现多起律师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非法拘禁、醉酒驾车、强奸、伪造证据、诈骗、寻衅滋事等罪行被拘留或定罪的案件。

这既包括律师执业期间的违法犯罪,也包括律师执业范围之外的违法犯罪,如律师参与经营活动等,是否适用维权保护,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既要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又不能掩盖律师违法犯罪行为。

三、如何解决维权工作中几个常见问题

律师要坚持不懈地做好维权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细节做起,让律师切身感受到维权成效。

1.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应该没有问题,但现实中,律师与当事人无障碍会见始终无法实现,这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会见场所不足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需要资金支持,逐步完善设施。

但如何充分发挥已有设施的作用,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比如允许律师在周六、周日会见当事人,适当延长工作日律师会见时间等;同时也应该打破一些不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规章制度,不能总是依赖律师来维权,而应该在实践中落实法治。

2.配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修改,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必须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体现,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不应受到限制等,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明确相关要求和规定。

通过律师法的修改,将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要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健全律师参与诉讼便利化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社会保障政策等多方面完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3.必须重视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律师人身权是律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人身权包括律师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意味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或者剥夺,名誉权不受侵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律师人身权利,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律师协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律师人身权利被侵犯案件频发,一方面要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和联动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同时要通过正面宣传律师的作用和地位,营造尊重律师、保护律师的社会氛围。

此外,要加强律师安全教育,律师自身的安全意识也要加强,要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矛盾,只有保障好自身安全,才能更好地履行律师职责。

4.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的规范和指导。

要转变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由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预防。律师协会要时刻关注容易引发维权案件的重大案件,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黑涉恶案件、拆迁案件、律师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律师协会要及时跟踪,指导律师依法执业。

5.落实维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近年来,在司法部领导的重视下,律师维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系列制度措施相继出台,但这些制度措施如何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这些制度不能成为空壳或旋转木马。

例如,有的省市联席会议只有一份人员名单,从来没有开过会,更没有发挥对律师维权工作的作用;有的维权案件是在领导批示后才得到各部门重视;维权中心与维权委员会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扯皮等等。

现有的维权制度和措施必须真正有效,才能更好地开展律师维权工作。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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