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住房保障办、住房城建委)、社会事业(开发)局、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明确我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和申请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差异化的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主申请人为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如下:
简易房收费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
配套齐全的房屋价格为0.6元/平方米/月。
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的城镇家庭),租金标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3.中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费。
2、操作流程
(一)申请与录取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凤台中低收入家庭喜领廉租房补贴,随时受理申请。
1.居住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或低收入家庭凤台中低收入家庭喜领廉租房补贴,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或低收入认定家属,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参保家庭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差别化租金。
3、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家庭保障证明材料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类别变动明细》汇总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并加盖公章并加盖公章。

四、各区报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类变动明细表》后,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报告月1日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二)年度核查
1、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4月上旬、10月上旬将租用本区同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人员名单移送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年度审核及结果。 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全区低保和租赁同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变化情况,于5月5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每年11月5日。 《家庭类别变动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3、经核实,如状态类别发生变化,则自变化后次月1日起调整租金标准。
3、职能分工
一、各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统计、纸质档案管理和身份类别变化报告。
2、民政局负责比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
三、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4、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身份类别信息修改和租金调整等工作。
四、相关规定
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调整申请:
(一)未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腾空而未腾空的;
(三)擅自出借、转租、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毁坏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2015年12月31日前租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租金补贴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类变化明细表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市民政局
十一月 24, 2016 十一月 24, 2016
关键词: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11月24日发布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