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古店打架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

类别:凤台资讯 时间:2024-03-30 浏览:
凤台古店打架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

试用过程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的案件,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凤行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官周*、江*出庭。出庭履行职责。 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冒充被害人亲属,拨打被害人在上海、安徽省合肥市的固定电话,以打伤他人、索要调解费等为由骗取钱财。 2011年4月或5月的一天,李*找到了卢*(已被判刑),两人商量让卢*帮助李*去银行提取诈骗所得的钱。 随后,卢*伙同罗*、陈*、苏*、刘*、周*、杨*(均已判刑)向李*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诈骗,并帮助李*提取赃款。 卢*等人将部分款项直接交给李*,并将部分款项汇至李*持有的银行卡。

1、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冒充马*的儿子给凤台县上塘供销社纪某的妻子马*打电话,并伤人询问。为了钱治疗。 ,让马*将钱汇到张*的银行卡账户上。 随后,某人向该账户汇了5万元,罗*将钱提取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2.5万元,返还给马*。

2、2011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冒充赵*的女婿拨打凤台县驻马店镇永兴村村民赵*的家里电话询问赵*以需要钱去跟别人打架为由,要求保密。 汇款至名为 Su* 的银行卡账户。 随后,赵*将14000元汇入该账户,罗*安排苏*、陈*提取资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7000元,并返还给赵*。

3、2011年5月18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冒充刘*的儿子拨打利辛县马甸镇吴庄村村民刘*的家里电话凤台古店打架,询问刘*的情况。以伤害他人为借口索要金钱。 将钱汇至司书航的银行卡账户上。 刘*向该账户汇了2万元。 后来**安排陈*把这笔钱拿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8000元,并返还给刘*。

4、2011年5月20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冒充黄*的儿子,拨打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村民黄*的家里电话,并假装打架。与某人并索要钱来保留。 让黄*将钱汇到周*的银行卡账户上。 黄*向该账户汇了6万元。 后来**安排刘*、周*把这笔钱拿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2.4万元,并返还给涉黄女子。

5、2011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冒充凤台县上塘乡上塘村村民陈某的儿子,殴打他人的儿子。拼命要钱治疗。 ,并要求陈*将钱汇到名为张家屯的银行卡账户上。 随后陈*将35000元汇至该账户。 罗*安排刘*、周*将钱提取并转入罗*控制的银行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7500元,返还给陈*。

6、2011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假冒王*的儿子,拨打利辛县利集镇李石寨村村民王*的家里电话,询问其情况。为了钱与某人打架。 王*将钱汇到了梁*和司书航的银行卡账户上。 王*共向上述两个账户汇出2万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冒充王*一弟弟,拨打富阳楼办事处居民王*一(王*一之女)的电话,要求王*一将钱汇给梁*。和Si的理由与上述相同。 书航的银行卡账户。 王*毅先后向上述两个账户汇出共计9万元。 随后罗*安排刘*、周*、陈*提取上述款项。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6万元,返还给王*。

7、2011年7月21日6点左右,被告人李*冒充李*的儿子拨打丰台店中学教师李*的家庭电话,要求李*汇款。以与人打架为自己谋取金钱为借口。 王*的银行卡账户。 随后,李*将28000元汇至该账户。 罗*安排苏*拿出了这个东西。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4万元,返还给李*。

8、2011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冒充童*的儿子,拨打丰台县古店乡东林村村民童*的家里电话询问。以伤害某人并索要金钱为借口,让他保密。 童*将钱汇至陈*的银行卡账户。 童*向该账户汇款3万元。 罗*安排陈*和苏*把这个东西拿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5000元,并返还给童*。

9、2011年7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冒充夏*的儿子给富阳市颍东区杨楼子镇张岗庄村民夏*家打电话,并假装打架。与人并要钱。 让夏*将钱汇到郭*的银行卡账户上。 夏*向该账户汇出63,000元。 后来,**安排苏*取出了这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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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年8月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李某的儿子拨打富阳市颍东区羊楼子镇路桥村村民李某的家电话,受伤后索要钱财。 ,让李*将钱汇到赵*的银行卡账户上。 李*将2万元汇入该账户。 罗*安排苏*拿出了这个东西。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8000元,并返还给李*。

11、2011年8月2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给富阳市颍东区羊楼子镇八里村村民王*兵家打电话,冒充王*兵的女婿——并假装伤害他人并索要金钱治疗。 于是,让王*兵将钱汇到赵*的银行卡账户上。 王*兵向该账户汇了4万元。 后来,**安排苏*取出了这件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6万元,返还给王*兵。

12、2011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冒充吴*的女婿给富阳市颍东区羊楼子镇塘沟村村民吴*家打电话:法律,并假装与某人打架并索要钱财。 请吴*将钱汇至赵*的银行卡账户。 吴*向该账户汇出27000元。 后来,**安排苏*取出了这件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10800元,并返还给吴*。

13、2011年8月4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富阳市颍东区羊楼子镇王屯村村民朱*的家中电话,冒充朱*的女婿。法律,并要求他以伤害他人为借口要钱。 朱*将钱汇至李*的银行卡账户。 朱*将1万元汇入该账户。 后来,**安排苏*取出了这件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账户4000元,并返还给朱*。

14、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冒充毕*的儿子,拨打凤台县驻马店镇利民村村民毕*的家里电话,在电话上接连询问毕*。与某人打架并索要钱财的借口。 *汇款至吴*、王*的银行卡账户。 随后,*共向上述两个账户转入3.2万元。 李*和苏*相继取出了钱。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6万元,返还给毕*。

15、2011年8月17日6点左右,被告人李*假冒陶*的儿子,拨打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村村民陶*的家里电话,要求其用车撞人要付出代价。 陶*将钱汇至朱*的银行卡账户。 陶*向该账户汇了3万元。 后来**安排刘*、杨*把这笔钱拿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2000元,并返还给陶*。

16、2011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冒充利辛县新张集乡前尾村村民刘*一的女婿拨打其家电话,并以开车撞人为借口索要钱财。 ,让刘*易将钱汇到名为邱飞的银行卡账户上。 刘*易向该账户汇了3万元。 后来**安排刘*、杨*把这笔钱拿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2000元,返还给刘*B。

综上,李*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5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李*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卢*、罗*、苏*、陈*、刘*、周*、杨*的供述,证人赵*、张*、蔡*、谢*、吴*、刘*的证词,受害人季*、赵*、陈*、李*、童*、毕*、夏*、黄*、王*、王*、王*一、吴*、刘*、陶*、朱*、李*、刘*易的口供、汇款单及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证明记录、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领单、户籍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原犯李*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 并处罚款2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九个月十五天。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27.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九个月十五日; 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将被追缴并退还受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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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提出上诉,辩称其不认识卢*、罗*,没有参与诈骗,故无罪。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立案证据的主体和收集程序合法,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这些要求都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在一审中被认定犯有诈骗罪的事实,经一审出示并质证的上述证据得到证实,且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12)台姜刑初,二审进行了举证、质证。 第0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李*曾因诈骗罪被判刑。 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属实,予以确认。

针对李*提出的其与卢*、罗*不认识,没有参与诈骗,无罪的申诉,经调查,同案被告人卢*的供述证实凤台古店打架,2011年5月左右,他与罗*李*认识后两者。 李*串谋诈骗钱财,要求受骗人将钱汇至**办理的银行账户,并安排罗*将钱取出。 每次罗*递给他钱时,李*就在旁边等着,他又把钱递给李*。 有时应李*的要求,要求罗*将部分款项汇至李*女友蔡*的银行账户。 同案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卢*把他介绍给了李*,三人商量一起赚钱。 。 卢*让他办理一张银行卡,并从卡里取款,他从中获得了好处。 听卢*说,这些钱都是李*骗取的安徽等地农民的钱。 他取出的钱一部分给了卢*,一部分汇到了卢*提供的蔡*的银行账户上; 卢*、罗*的身份记录证实,李*就是指示他们办理银行卡、取款的人; 李*的供述和蔡*的证言证实,李*使用女友蔡*的身份证办理了工商银行卡供李*使用; 搜查记录、查获物品清单以及账户名为蔡*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证实,罗*将资金汇至名为蔡*的工行银行卡账户; 每个受害者的陈述都证实了他们是如何被骗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李*与卢*、罗*等人串通实施诈骗的事实。 因此,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59.9万元。 诈骗金额极其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等人诈骗的部分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 李*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江苏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宣判后、执行刑罚前,发现其还有判决前未判刑的其他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裁判日期

20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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