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安徽1月27日电(通讯员石峰)2011年1月26日,在凤台县城关镇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检察院应邀对公司主持开展的破产清算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法院。 今年以来凤台人民法院拍卖,法院积极创新监督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对5起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今年1月初凤台人民法院拍卖,丰台五民商贸公司突然撤回法定代表人,82名员工因拖欠工资联名申请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县化工厂等主要债权人认为法院适用破产清算程序错误,向检察院提起诉讼。 82名员工还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县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在债权人会议尚未就如何处置破产财产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拍卖破产财产,确实程序不当。 负责检察官随后拜访了主要债权人,在他们表示愿意垫付员工工资后,他们联系法院并建议停止拍卖程序。 法院采纳了该建议,并应债权人的请求,邀请检察官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最终,在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案件中的各类纠纷一一得到解决。
目前,检察院已与法院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并印发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使日常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规范化。精简。 评估计划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进行详细的案件调查和评估。 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原因、矛盾焦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提交评估报告并制定处置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将评估情况和方案通报法院。及时并共同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其中,执行和解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法院依法开展的执行工作中,做好法律解释、答疑解惑等工作,以达到执行和解机制的目的。和解诉讼和和解诉讼。

检察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方式。 法院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现场监督、建议中止执行、介入执行与和解等多种形式,对多起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