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展示物证。
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多媒体证据展示。
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
平度“3·21”纵火案7名被告人被带到庭审现场。
大众网记者全程旁听了平度“3·21”纵火案的庭审。
大众网平度8月24日讯(记者 李朝晖)社会广泛关注的平度“3.12”纵火案20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众网记者连续三天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围绕“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纵火犯之间的关系”、“谁是真正的开发商”、“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等关键问题反复争论。公诉机关始终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在稍后公布判决结果。
庭审焦点之一:是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的?

平度纵火案庭审已持续三天,关于“是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的争论一直在持续。负责此案的检察机关青岛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3月20日(案发前一天)下午,被告人杜群山约见王跃福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提出用汽油烧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恐吓村民离开,并要求王跃福当晚就这么做。
对此,被告人王跃福当庭承认:“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告诉我:‘这件事情今天晚上一定要把事情办好,准备两瓶汽油,把村民赶出帐篷后,对不听话的就打耳光、踢人,再把汽油泼到帐篷上。’”
杜群山在法庭上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要烧毁帐篷,他告诉王跃福的第一件事就是不要造成人员死亡,还告诉王跃福里面有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子,行走困难,还患过中风,千万不要去碰他。
“起诉书称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焚烧帐篷,但证据不足。”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律师孙玉江辩称,对于杜群山提议纵火烧帐篷,公诉方主要依据两份证据:被告人王跃福的供述和被告人崔连国的供述。但王跃福和崔连国有串通的动机和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疑点案件无罪推定原则,这种情况不能认定。
针对孙玉江律师为杜群山辩护一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静作出了回应。吴静认为,对于被告人杜群山辩护律师提出的没有足够证据认定是杜群山提议烧帐篷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本案认定这一阴谋的证据是真实、充分的,包括王跃福的供述和崔连国的供述,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证。至于辩方质疑崔连国和王跃福在供述过程中存在串通的可能性,供述人想提醒辩方注意这样一个细节。 无论是崔连国最早的供述,还是4月4日的翻供,以及4月11日恢复原供,即承认王跃福向其提起杜群山提出纵火的事,均分别在即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青岛市看守所接受讯问。被告人王跃福4月5日首次供述此事时,他在莱西看守所。4月11日王跃福恢复原供时,他还在莱西看守所。这足以说明,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串供的可能。
庭审焦点之二:纵火犯之间究竟有何关系?
三天来,大众网记者全程聆听了平度纵火案庭审。据了解,纵火的四名嫌疑人均为1987年出生,除刘长伟外,其余三人均有犯罪前科,李青涉嫌在假释期间犯罪。而指使他们焚烧帐篷的王跃福,曾于2001年、2009年因盗窃、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2012年12月10日减刑后释放。
公诉人认为,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丰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满,便在事发地点搭起帐篷,数名村民轮流昼夜看守,阻止施工。为解决村民阻挠施工问题,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群山(村主任)与崔连国合谋,让崔连国找人恐吓堵塞施工现场的村民。崔连国随即安排被告人王跃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跃福按照杜群山的安排办事。据被告人王跃福在法庭上供述,其出狱后,经常得到崔连国的帮助,但此前与杜群山并无联系。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查明,3月16日下午,杜群山经崔连国介绍与王跃福见面。杜群山让王跃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碍施工的村民,并答应当晚带王跃福去查看现场。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跃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出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跃福当晚就这么做。随后,王跃福约李青见面,并将此事告诉了李青。随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的情况告诉了同住的柴培涛、李先光。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带领下,柴培涛驾驶租赁的轿车带着李青、李贤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工地。凌晨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工地南侧东西向道路,柴培涛停下车等候。得知帐篷内有人值守,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门口,李贤光持砍刀和装满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泼在帐篷外东南角的沙发和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继而点燃沙发、帐篷。李青、刘长伟、李贤光三人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
除涉嫌烧死看守土地农民的纵火案外,被告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公诉人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平度市梨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整治过程中,王跃福承包了村里拆除旧房、运走建筑垃圾、修建工地围墙等工作。其间,王跃福纠集、指使李青、柴培涛等人,以砸玻璃、扔烟花、毁坏财物、造成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骚扰、威胁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并强行拆除村民房屋,严重扰乱了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庭审焦点三:谁才是真正的开发商?

大众网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被告人崔连国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此前,部分媒体及平度公安局官方微博报道称,崔连国为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包人。
庭审中,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律师邱嘉瑜一直为其辩护,并对“平度公安”及部分媒体对崔连国身份的认定提出质疑。并认为公诉人在辩护意见中仍沿用起诉书陈述的事实,而这些陈述明显是选择性拼接事实、删除其认为重要的事实。崔连国不是承包人,崔连国没有作案动机,崔连国的身份是重大虚假。查明崔连国不是承包人后,应重新梳理本案争议的本质、发起过程、实施过程、利益链条等,进行客观还原。
邱嘉瑜辩称,在案发当天3月21日,侦查机关就明确查明,该项目的开发商是青岛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方分别是青岛市一家建筑集团公司和江苏南通市一家集团。这明显说明崔连国与涉案项目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不仅如此,崔连国还表示,自己在涉案项目马路对面就有一个小项目,崔连国的项目售价比涉案项目高出1000元左右。显然,这可以证明崔连国与本案不仅没有利害关系,而且与之存在竞争关系,完全可以说明其是否有犯罪动机。
针对崔连国辩护律师对其身份的辩护,公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静作出回应。辩护律师反复强调崔连国的身份和舆论导向。但今天的庭审围绕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而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表明,公诉方的指控并没有错误认定崔连国的身份,没有认定他是开发商,也没有认定他是承包商。一切都以证据为依据,舆论怎么说,那是舆论的事情。正如公诉人回应的那样,大众网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起诉书中将“青岛天业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为“开元御景”项目的开发商,并没有提到青岛贵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商。
审判焦点四:纵火或谋杀
对于七名被告人的认定,公诉人认定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放火罪,均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为犯罪。
法庭辩论中,杜群山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人均针对上述指控作出陈述,不同意检察机关关于“放火罪”的认定。
被害人杜永军的诉讼代理人杨在明认为,他同意将故意杀人罪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所采用的手段虽然是纵火,但并非针对不特定人群。本案性质恶劣,他们明知现场至少有四五个老弱病残人员,而选择的时间又是深夜,大家都在熟睡,尤其是在农村,村民有熟睡的习惯。此时此刻,他们关注或考虑这段时间人不容易醒来,结合他们事先的准备,可以看出这是故意杀人行为。另外,无论帐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纵火地点是野外的一顶孤零零的帐篷,显然不是人们或法律专业人士通常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此根本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
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律师孙玉江认为,本案构成间接故意放火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罪名是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方面看,他认为被告人的故意是间接的。从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角度看,我们认为间接故意明显小于直接故意。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特别是直接实施放火罪的四名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伤亡有直接追究责任的后果,只是抱着放任不管的主观态度。这一点在被告人的供述中体现得十分明显,李青等人的供述只是针对物,而不是针对人。
对于本案放火罪的认定,公诉人坚信,犯罪对象的特定性不能这样理解。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应该针对被害人身份的特定性。本案中,帐篷内的人员是流动的,案发当晚,可能有哪些村民在值班,无论是被告人杜群山、王跃福,还是实施放火罪的其他四名被告人都对此一无所知。本案中,人员并不特定。至于那边孤零零的帐篷,也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意见,但公诉人认为,由于这个帐篷是昼夜有人值班的场所,而且是有多数不特定村民轮流值班的场所,所以这个帐篷属于公共场所。无论从帐篷本身的界定,还是帐篷内值班村民的界定,都符合针对不特定人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放火罪,法律依据充分,证据确凿。
对于如何认定罪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